关于公司规定,不交接工作不给工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5-01 09:42:42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规模不大的私企公司干了43天(其中试用期20天),我由于自己的原因提出辞职,当时和经理(自家企业他爸是老总)说好了自己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工作交接,并经理也同意离职了,但没有谈到工资问题,因为单位是压半个月工资,所以我在公司43天都没有发工资,后来单位的会计发工资的时候发信息告诉我老总说由于我没有交接工作所以工资是没有的。公司有规定应提前告知离职并做相应的工作交接,但没有说明具体工资扣除问题,我确实因为自己的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工作交接违反了公司的某项规定,但是由于协调后经理答应给我43天工资的一半,但是一直老总那里不给钱,后来老总说连一半的工资都不给,只能给我算一个月30天试用期的一半工资,我想问下律师,公司的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这种讨价还价的工资说法到底何不合理,我应该得到多少工资,在调解不下来的情况下,我能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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