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了劳动监察保障也没办法《广园路》
更新时间:2011-04-23 23:25:52
问题描述:
我是南宁市某国有企业职工,从2009年7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共加班22个休息日和30个夜晚《实际加班为休息日为7小时,晚上是2小时》,到2010年结算加班费时单位给的报酬是7到10月份以货币的方式结算,11.12月以补休的方式结算,那么我个人的加班情况如下:7到10月份的加班为10个工作日和4个晚上,而11.12月的加班时间12个休息日和26个晚上,折合成现金和补休日单位付给我711元的加班费和25个补休日。我认为违反《劳动法》。但本月25日下午去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他们认为不违反《劳动法》,只是不合理而已。我该怎么办呢?本人认为我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理由是1:月加班超时时单位并没有派工会代表与劳动者协商,《劳动法》规定:月加班超时《36小时》工会应该与劳动者沟通,2,我认为加班费是加班工资,它是工资的一部分应该当月结算清楚补休也是一样,我们单位不能以各种借口来说加班费半年结算一次是合法的包括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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