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我该如何获取赔偿?
更新时间:2011-01-12 21:48:54
问题描述:
我2005年9月受聘于某公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属于人事代理、顶编聘用人员。2005年至2008年,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共签订了四次合同。在2008年9月签订合同时,校方说:本次合同可延续到2013年,即合同期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但是,在合同上写的是:合同期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我发现此事后,曾询问校方,校方答:不要紧)。此后就未再订合同。2011年1月4日校方电话通知我,要单方解除合同,原因是学校人员过剩,要精减。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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