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一个关于《刑诉法》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5-03-31 05:56:01
问题描述:
《刑诉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问题是:从上面法条可知,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为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日,假设拘留期限为3日,公安机关在第2日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的话,检察院要在7日内做出是否逮捕决定,如果检察院在第6日做出决定,那么超过这3天拘留期限的日期该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呢?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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