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历因为医生漏写一种病情,造成对这病情再次工伤鉴定,可以告医院工作失职吗
更新时间:2010-11-25 22:13:01
问题描述:
在第一次工伤住院外科期间,本人是头部受伤,多处挫伤和尾遂半脱位。在刚住院第3天就对医生提出有耳鸣,医生说过去耳科会诊。过几天去耳科会诊。耳科会诊结果是中耳炎,耳道有少许分泌物。医生就开了一瓶活血药给我带药出院并说不是脑伤造成的,回家休息几天就好没有事,也不让我转耳科就出院。出院病历写(闹震荡,多出挫伤,尾遂半脱位),但在出院病历没有写耳鸣。我在出院后病休期间,向单位提出看工伤认定书也没有得看过工伤认定书,单位只是口头说第一住院已经是算工伤啦,也没有什么可看的。没有给我看认定书。我出院后过几天耳鸣的现象一直存在,就去门诊看耳鸣。门诊治疗3个月也没有治好,医生提出再次住院治疗,我就回单位说再次住院,直到这时我才知道耳鸣没有写在工伤认定书,现在我也没有见过工伤认定书。单位跟工伤中心的解释是当时病历没有写有耳鸣,所以耳鸣属没有认定范围,没有写在认定书上。现在我提出再次住院。他们也不能认定耳鸣是不是工伤,因为我出院几天期间也不知道出现过什么状况。只能自己先出钱治疗好后再交材料再次鉴定耳鸣是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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