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购房资格纠纷
更新时间:2010-11-22 08:55:09
问题描述:
几年前,在未了解事实的情况下,我口头答应(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别人以我的名义购买单位统建房(有明文规定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方可购买)。对方缴纳了第一期房款4.5万元后,在了解了真实情况后,我决定自己购买该房,即通知对方拿回已缴纳的房款,并应许给予一定的补偿,然而未能得到对方的同意,无奈只能交纳了剩余的第二三房款十万余元并入住,也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由此出现了纠纷,对方不承认我对此房的合理购买权,希望得到购房权。请问对方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果法律要求我赔偿对方,那么赔偿的金额大概应为多少?具体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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