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百翠园”期房一套(开发商为宝鸡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月8日准备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销售员告知房屋面积现为133.92平方米,所交定金不虞退还。
更新时间:2008-12-17 00:09:35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8年6月9日认购 “阳光百翠园”期房一套(开发商为宝鸡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认购书》约定面积为115.92 平方米房款为¥193206元并收本人认购金5万元。11月8日准备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销售员告知房屋面积现为133.92平方米,比约定面积大了18平方米(原面积的15.5%),要求在正式合同上面积改为133.92平方米,房款改为¥223207元,由此原因导致正式合同未能签订,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其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本人要求退房并返还定金,12月15日其销售员告知,本房不退,所交定金不虞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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