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11年半,请问现在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0-09-17 18:52:36
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各位权威法官一件事:我是1999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2007年10月该公司股份转让卖给了另一家公司,所有员工都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买断了工龄。第一次与新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到2009年10月我的合同到期后又与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一年,到2010年10月第二次合同就期满了。现在收到公司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我想请问:
1、按照《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我是否可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我在这里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并且已与后面的新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人说“前面的工龄已经买断,不算连续工作十年了”,另一种说法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那么我与新公司第一次签订合同是2007年10月15日,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合同,不算”。所以想得到法律的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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