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单位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更新时间:2009-03-06 13:16:59
问题描述:
我是88年调到某单位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属集体企业职工。具体情况:
劳司 法人:单位派人兼任,08年以单位职工身份退休。
劳司经营场所:单位已收回改为退休职工活动室。
没了法人,单位领导批示撤消劳司,执照也于08年吊销。其实,劳司早已名存实亡,98年就由单位一部门代管,劳司职工都下岗在家,就留我1人在单位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主要负责劳司17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档案、缴费工作(单位应缴部分都是职工自己出钱缴纳,包括我),2001年在单位天然气办公室兼售气员一职至今,今年已44岁,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象我这种情况符合不符合劳动法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我曾找过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要求签定劳动合同,他说我是劳司职工,属劳务派遣,可劳司已不存在,况且我的工资都是单位给发放,他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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