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对网吧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10-09-09 15:17:23
问题描述:
2010年9月1日上午,我市文化稽查队对我网吧进行检查,现场14人上网均未在《文化市场来客登记册》(5元一本,在文化局稽查队购买)上进行登记。因此文化稽查队要对我网吧进行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人民币伍仟元,停业整顿7天。”对此我有说法,我市网吧于2010年3月15日起安装了公安局要求的视频一卡通软件,并要求上网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刷身份证上网,上网的所有人员身份证资料,上网时间,下机时间在收费电脑上可永久保存(只要硬盘不损坏),这大大超出文化局要求的保存三个月的范围。而且当天也在公安局购买的《上网登记本》上对上网人员进行了登记。没有在《文化市场来客登记册》进行登记是因为《文化市场来客登记册》刚用完。新本没送到店里去。也就是说我有对上网人员进行身份证登记,并且在电脑和公安局的《上网登记本》上都有详细登记,只是没有在文化局的《文化市场来客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因此我对文化稽查队对我网吧进行的处罚不服,在《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上就做了如上的陈述,并签字。我不服如此处罚,请问该怎么办,如果走法律途径该怎么办?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