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转股的合同效力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08-20 16:43:2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关于债转股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企业法人间的借贷合同是不予承认的;而会计准则又规定如果实行债务重组必须同时满足“债务人财务困难及债权人作出退让”等条件,因此不允许在债权投资伊始就约定债务重组的时间和条件;而若是若干年后再实行债务重组又面临届时的股东大会能否通过的问题。不知道我上述理解是否正确?同时我正考虑下述方案:现在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债权投资(通过委托贷款渠道),然后在投资伊始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以一定的金额及折股比例转化为被投资方的股权。我这样的设想在法律上是被认可吗?我很关注实行了这样的方案,如果在法律上不认可或是争议很大,会对今后企业上市构成障碍。谢谢您的帮助,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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