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问题
更新时间:2010-03-19 13:38:29
问题描述:
某个企业的法人代表以个人和企业名义,就一块场地分别于2005年9月、2006年2月、2006年4月签订三份出租合同,05年以企业名义同李某签订租期为6年,而06年2月在没有与李某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又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签订同一块场地的为期三年出租合同,到06年4月,又以企业名义同张某对同一个地点,又签一份为期三年的出租合同,请问,那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对于第一份合同,李某在履行中投资了一些资金,当第二份合同签订后,如何对李某这笔资金进行补偿,法律实践是如何掌握的?麻烦回答一下,以便于解决好职工的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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