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话物权法与婚姻法向冲突呀!
更新时间:2010-08-20 15:04:32
问题描述:
我在上海市**区2007年1月结婚,父母把房子让出来做婚房,后父母在2008年2月全额出钱买了套小房子自己居住,这时我妻子要去顺便把公积金提出来,所以我父亲就把我的名字写了进去,产权就是我和我父亲的,3月父亲把我公积金的钱打入了我的银行卡,后来2009年9月我们离婚了,对方要求分割这套房产。今天8月19日判决,法院要我给对方4分之一的份额,判决书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九十九条 民法通则 90. 但是我咨询了和请了律师都说她是没有份额的,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我想咨询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与婚姻法冲突?那么像我这样的情况是按照物权法还是婚姻法来判?我如果审诉赢的概率大吗?谢谢各位能为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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