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更新时间:2009-09-27 10:04:38
问题描述:
我从08年4月16日从职于一家公司的客服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08年10月才同我们签劳动合同。
主要工作是:
1. 负责电话接听,回答用户咨询问题,回复电子邮件;
2. 负责电话投诉处理,汇总客户反馈意见和建议;
3. 负责定期将内容整理上报,协助上级主管进行信息的收集工作;
从2009年3月份开始兼顾负责新开发的电影票务项目,负责票务的拓展、客户的维护与电影院人员之间的协调;驻影院人员工作调配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但薪资依然是客服的薪资。
我于09年9月17号离职,09年9月25日以个人名义从火山湖电影院买了三百张电影票,现原公司电话通告我说要我回原公司解悉事情经过。。。否则不发我9月分工资,还要告我。。。
请问我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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