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0-07-27 08:36:27
问题描述:
两年以前我到一家公司应聘技术岗位,一个月的实习期结束后,公司进行摸底考试,我取得了第一的成绩。然而我却没有能进入公司的技术部门,而是被按排在一个无关紧要的岗位上。虽然这样,我还是幻想先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调入技术部门。于是和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经过两年工作和观察后,我对该公司失去信心,就打了辞职报告。然而公司领导给我的答复是“一、要想走,先支付公司1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公司将扣押我的个人档案。二、假如我考虑留在公司继续工作的话,可以考虑给我换一个工作岗位。
我在打辞职报告15天的时候,离开了工作岗位。请问如果我想拿回我的档案必须要缴纳经济补偿金吗?
我的合同里,在附加条款栏目中用粘贴附页方式写着“如果个人未经单位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需缴纳向单位缴纳经济补偿金15000元。而且在粘贴的附页上没有加盖合同认证部门的印章.
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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