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刑带民,对刑事公诉定罪和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0-07-02 17:53:16
问题描述:
您好,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方无责,由于对检察机关一审开庭对肇事司机公诉的罪名有异议,认为罪名过轻,受害人家属当庭撤销了刑事附带民事中民事部分,并要求检察机关根据肇事司机的恶劣情形依法公正的重新予以起诉。我现在咨询的问题是:如果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是不是意味着认可检查院之前对肇事司机起诉的罪名?还是即使递交民事赔偿也一样可以继续要求检察院重新起诉?
补充:检察院公诉的罪名“交通肇事罪”
受害人家属提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理由: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恶意闯红灯,严重超载造成两死两伤,其本人及家人非但没有任何悔意,竟伙同其亲戚兼律师私下威胁受害人家属并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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