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0-05-16 10:42:22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以下疑问请您解答:
假如,员工李某与A公司分别于2008年3月31日至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连续二次订立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终止后,在续订合同方面出现如下情况:
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更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这种行为违法吗?应该被处罚吗?
我的观点是:单位没有违法,不应被处罚。
我的依据是: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不同意续订、也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既然没有协商一致,自然就不续订、也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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