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可以重新判吗?
更新时间:2010-04-19 13:24:04
问题描述:
争议房屋原承租人是我外公,1981年外公去世,1986年外婆去世。当年户主改成了我妈,承租人在外婆死后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是我外公。1996年,我妈最小的妹妹把承租人改成了她,(填表时还把户主填成了她)其他姐妹也没有告诉我妈。1997年时我上小学,想就近住在那儿,他们以种种理由拒绝,此后他们便一直霸占着房子(出租,并独吞租金)。1998年,妈妈才知道承租人变成了她。
双方另外房子情况:我方:30多平米的房改房,其中属于爸妈结婚时分到的只有8平米;对方:解放前造的私房,声称这房子属于姨夫的舅舅,但他们实际住在那里,户口也在那,他们在那是有居住权的。
2002年,我父母曾把他们告上法庭,当时判定双方都有居住使用权,为避免矛盾暂时让他们“居住使用”,结果8年他们一直将房子出租,独吞租金。
问题:
1.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权利差距大吗?(当时听法院和房管所说是一样的)
2.如果差距大我们想当承租人,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但我们现在才知道危害)
3.可不可以要求分享租金?
4.其实无论什么方式我们只要获得平等的权益就可以,我们该告他们什么,提什么诉求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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