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先的职工奖惩条例还能用吗?
更新时间:2010-03-23 15:11:30
问题描述:
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处罚违纪职工的规定。有三种形式,(1)行政处分,包括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2)经济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扣发工资、降低工资级别;
(3)刑事制裁,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职工违法违纪的处理的提法是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提法还能用吗?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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