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0-02-07 22:21:39
问题描述: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被告三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关于34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2. 请求确认位于顺3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3.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将位于34号房屋返还原告;
4.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1年10月,被告三公司与原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34号的房屋卖于被告三公司,总价20000元。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三公司后,被告三公司又将该房屋出卖于被告马老师。经查,被告马老师在购买该房屋时系城镇居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农村村民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原告与被告三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被告马老师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也违反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马老师也不能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迄今为止,34号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仍归原告所有。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诉之贵院。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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