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09-12-15 17:04:20
问题描述: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本人在公司上班6年,第一份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第
二份劳动合同是2008年8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因职务权责及薪水变更重签第二次),第三份劳动合同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
我的问题是:
1.第一份合同与第二份合同时间有重合,是否可以认为是签定了两次合同?
2.如果是两次合同那么加上09年的合同就是三次合同了,那么第三次合同是否可以认为
己经构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09年12月31日公司不与我再续签合同,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怎样计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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