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12-03 19:41:40
问题描述:
我是蛟河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2009年6月22日与蛟河某单位签订了2008年6月29—7月4日赴青岛、蓬莱、威海、大连海陆空6日游旅游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我与*旅行社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委托长春方代购机票,6月23日详情与被告方工作人员以工作**聊天的方式告知游客名单及航程日期等详情。2008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电话通知我单位其所定机票日期出错,日期错定为6月28日。我单位接此通知后,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为了履行与甲方客户单位的旅游合同,我单位被迫采取由沈阳登机,造成我单位6万多经济损失。该损失完全是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过失所致。我单位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后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几次庭审,于2009年9月11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定我方胜诉,被告对我公司进行赔偿。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市中院提起了上诉。经过庭审,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蛟河法院一审判决。各位律师,这件案子经过1年多的时间,耗尽了我们很多精力,我们到底该找谁能来弥补我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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