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可以解除合同吗?
更新时间:2005-01-05 07:05:01
问题描述:
我们是2004年和一家学校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里写明了每个月的基本工资500元加课时费.基本工资每月全额发放,课时费发80%.其余20%按期末评定情况发放.合同期是两年,并且写明违约金为4000元,并收了我的教材,设备保证金1500元.但是在9月分学校又重新制定了一些考评制度.以百分制评定教师每个月的情况.如果考评为60分以下,则扣除教师的基本工资200元.学校教师集体反映不同意新制定的考评制度,但是没有得到学校同意.学校声称如果不同意,可以不参加考评,但是要待岗.这样教师的待遇就没有达到学校当初承诺的标准.并且声称他们已经问过律师,律师说"扣除教师的工资后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就没有违法".但是我想向各位律师询问一下:
1.学校扣除我们的基本工资,是否已经违反了合同.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
2.如果是学校违约,我们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还需要向学校交纳4000元违约金?
3.我们交纳的保证金如何才能要求其返还?如果学校不返还,我们应该怎么办?
4.学校新制定的制度我们不同意,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其按合同中的老制度对教师进行评定?如果学校决意要用新制度,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不交纳违约金?因为我们签定合同时,学校并没有制定这样不合理的制度.
5.如果我们要求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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