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前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09-10-11 20:06:25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 大学网络学院的合同制工人,与2003年9月开始在单位从事考务工作,从2007年开始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2008年开始与 大学成立的 人力资料公司签订合同,最近的合同签订是从2009年1月签订到2010年12月31日。昨天,院领导口头通知我要与我解除用工合同,我询问有何理由和原因,得到的答案是: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纸质文件通知到我。院方单方面提出的赔偿条件是付给我六个月的工资,对此,我不同意。我也咨询了部分律师。有律师提出:我应该要求赔偿我余下合同期间应该得到的工资,即15个月,另外,我在单位工作了六年还应该要求赔偿六个月的工资,再加上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还应该加上一个月的工资,最终应该是15+6+1=22个月的工资。请问,这个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依据,我能否得到此赔偿。还有种解释:我可以要求,在单位工作了六年,要求双倍赔偿,即6*2=12个月工资,再加上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为13个月的工资赔偿。请问,我怎么样才能争取得到自己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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