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09-10-10 21:49:53
问题描述:
我公司就4个人加老板5个,10月9日刚回来上班,10日早上老板跟我说公司效益不好辞退我,说多给1个月工资做补偿,可跟我签的劳动合同上还有第24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我从2006年6月1日到2009年10月10日已有3年4个月工龄,是否应还支付3个半月的工资给我,即共给4个半月的工资做补偿呢
还有劳动合同第25条: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老板叫我走,我再留下也没意思,所以是否老板还要再按二倍支付赔偿金,即4个半月工资的2倍,9个月的工资?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万一老板看见要支付这么多钱不想给,她又要我留下,我该怎么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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