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咨询
更新时间:2009-09-25 22:48:08
问题描述:
某房产公司2003年售出一套营业房,合同约定:实行银行按揭,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按揭,所欠房款购房人按同期银行按揭贷款率向出卖人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法。并约定每三个月付一次,7年内付清,如逾期3个月,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合同生效后,购买人支付了首付款,因未实现银行按揭,故买受人按银行按揭模式向出卖人付款。至2009年8月,已逾期1年。2003年该房价为每平方1500元,现在为每平方6000元左右。请问:买受人可以按约定收回该商品房并出售给第三人吗?现在房价增值4倍,应当如何操作?谢谢律师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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