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07-15 21:17:57
问题描述:
本人于07年11月1日在国际康城2号楼定了一套房,交了五万元钱,并与康城签了一份《房屋订金书》。双方还约定应于08年3月30日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本人选择按揭付款,那么应在签定合同的同时将银行按揭资料办好。后来在08年10月20日我与康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本人付款766551元现款,其余15万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我当时就交了766551元现金,但按揭没办,现在康城告我,1、解除双方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本人所交5万元定金不退还,3、由本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在还未开庭,本人于昨天去找康城协商准备一次把余款交清,但他们说人还需要另交4800元诉讼费,我不知道他们是否有依据这样做?如果说打官司的话,我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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