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更新时间:2009-09-09 11:34:53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请给予解答,谢谢!
我是2009年9月2日受的工伤,右脚的第三个脚趾在脚面上骨拆。
当天在医院做了手术,此钢板需在手术后的6个月后,才能取出。意味着,还要在半年后进行第二次手术。
第一次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单位支付和,需休养4个月,所产生的务工费,单位是否要按原定工资给补发。 第二次手术,半年手把钢板取出来,我也向医生咨询了,医生并给我出了个证明,大概费用还需用3000-4000元,并也要休养半个月这样,这样还要产生半个月的务工费,即:80*15=1200元。
其中,再说明一点,因我2006年与2007年期间在这个单位做过,2008年在家没出来打工,今年2009年7月又到这个单位工作的,工作一个多月期间,单位没给我上保险,但住院期间是按单位里其它人员的名字住的院,这样单位就可报销一部分医药费。请问这样,对我向单位要求务工费等,会不会有影响。
怎么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处理好这件事,请各位多多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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