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别为一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21199.5元(女儿11007元年*2年2人,赔偿金应为多少?
更新时间:2009-09-07 12:34:33
问题描述:
您好?我,97年6月成立一独资企业,招了一批员工,其中一名员工在我厂工作不到60天,在正常工作期间违规操作,被设备传送带扭伤,经我方抢救花费10万余元,使其脱离生命危险。2008年伤者家属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经鉴别为一级伤残,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伤者为城镇居民户口):1、医疗费116322.2、残疾赔偿金326100(1、被扶养人生活费21199.5元(女儿11007元/年*2年/2人,伤者母亲4077元/年*5年/2人),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33376.67元(住院期间1000元/月*20月*1人+9718元/年、12月*20月*1人,护理依赖9718元/年*10年*1人)、鉴定费600元,共计619198.37元。2、伤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工作期间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其自身安全,造成伤害,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故可酌情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金额为433438.86元。
判决后,因多方原因我未上诉,现该判决生效不到2个月,伤者过世,请问:1、我方赔偿金是否改变?2、赔偿金应为多少?3、一审判决是否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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