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效力问题:合同鉴证表?
更新时间:2009-07-01 22:16:25
问题描述:
发生在苏州园区。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约定)后,未鉴证完毕,但留下第一次合同的合同期信息在<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中;但企业单方毁掉三张合同;采取欺诈手段与劳动者补签二次劳动合同,延长了合同期/试用期,经鉴证产生盖有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但表上显示的却是第一次的合同期试用期(劳动者有利),而第二次合同上却是延长后的合同期试用期.现劳动者想证明:1、该合同欺诈订立且该部分无效;2、以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期试用期为准,即以鉴证后的<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上的合同期试用期为准.问:哪种证据效力高?第二次的合同还是《信息表》?如以第二次合同为准,那劳动合同鉴证效力何在?鉴证/鉴定/公证区别又何在?本案应如何推翻二次合同中的合同期试用期约定?有其他方法渠道吗?胜诉概率多大?(除此表外,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另外2个关键部分无效,但证明整个合同无效比较难).急请教各位大师!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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