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算变相裁员吗?
更新时间:2009-06-26 21:28:07
问题描述:
我与2006年1月进入该公司, 2007年3月1日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然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9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1日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回款情况不好,要求我们办公室必须回款一定数量万元,否则就扣工资。而且要求我们在协议上签字,我们不同意,所以就没来上班。
该公司一直以来星期六都是正常上班,而且没有加班费和调休。从来没有休过年假,只上了一个月的保险,但在说明写明公司补贴保险费300元,而且09年的合同中将工资分解为基本工资和加班补贴,目前我是否已不同意的协议为证据,证明是公司变相裁员要求公司给我以下补偿:
1、 要求公司给我补缴2006年1月到2009年4月期间的保险。
2、 要求公司支付所以星期六的加班费。
3、 要求公司支付四个月的赔偿金
4、 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的未签合同两倍赔偿。
5、 要求支付三年15天年假加班费。
是否是合理要求,能否得到支持。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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