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旷工的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0-04-20 08:45: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单位上班要严格遵守单位的纪律,旷工是不被单位所接受的行为。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通常被用人单位列为严重违纪行为,旷工严重违纪是要接受处罚的。那么,关于教师旷工的处理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教师旷工的处理规定

  教师旷工,各个学校的处罚形式不一样:偶尔旷工,会扣除工资奖金、抄暂缓职称升级等;经常旷工就会解约除名袭。教师旷工,一般是指在教学任务之外的缺勤,如:中小学校的教师坐班制中的缺勤;大学老师不百参加教研活动等。老师上课时不在岗,不属于旷工,而是属于教学度事故。教学事故性质是很严重的,一般会有调离教师岗位或者开除。

  一般是参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旷工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旷工怎么扣工资

  1、旷工不得克扣员工工资,旷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资,也就是说旷工当天没有工资,不能旷一天罚三天什么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2、旷工行为在很多单位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可能会被开除,但单位不能扣押员工已上过班的工资。

  3、聪明的单位会用其他方式,如规章制度规定做行政处罚,而不是直接克扣工资,直接扣工资是违法的!

  4、先跟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立案处理。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教师旷工的处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员工旷工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罚。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找法网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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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的处理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若旷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对旷工处理的法律条文
旷工一般是按照旷工的天数乘以旷工员工的日工资来计算的。如果长期旷工用人单位是可以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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