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应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