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②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③违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④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⑤滥用权力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无效农业承包合同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农业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①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发包方依据无效合同预先取得的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应当退给承包方。承包方依据无效合同占有、使用的承包物,应当退给发包方。
②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由无效合同的确认机关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双方,一方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