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死亡;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且产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法律推定公民死亡的目的在于结束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如灾区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0]178号)第8条规定:“对于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玉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到地震严重破坏,如果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27条、第36~38条,《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