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死亡案

更新时间:2012-12-19 07: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有无音讯,持续达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从而作出判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有无音讯,持续达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从而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死亡的对称,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但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法律确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一定的事实,解决因公民下落不明所造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长期不稳定状态,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稳定地发展,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由于宣告公民死亡将引起重大的法律后果,因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这种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离开该公民所在地去向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离开该公民的所在地去向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包括海难、飞机失事、地震、雪崩、海啸、台风等。只要存在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即存在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期间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满4年。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失去音讯之次日起算;二是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算;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不受时间限制。

  3.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法院不能以职权宣告公民死亡。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几个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该公民死亡意见不一致时,行使申请权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另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只申请宣告失踪,不申请宣告死亡。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宣告死亡案件审理。不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按前一顺序人的意见受理。[page]

  4.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申请宣告死亡的理由和请求。

  申请人还应提出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书。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书。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公民宣告死亡的实质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实质条件具备,形式条件有欠缺的,限期令其补正。申请人如期补正的,立案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认为申请符合公民宣告死亡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应当立案,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相貌特征、离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失去音讯的时间等。关于公告期间,则因下落不明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的宣告公民死亡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人已出现或者有知情者报告其下落行踪的,经法院确认后,不能宣告该公民死亡,而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然没有任何音讯,也无人提供下落不明人的下落,则宣告公民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作出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之日,即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判决书除送达给申请人外,还应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另一方无需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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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而,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作出新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的新判决生效之日,便是该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依法恢复之时,其法律后果是:

  1.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如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率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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