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是指失踪人在失踪前负有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可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代管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纠纷。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清理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对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代管人拒绝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债权人有权以代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管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审理,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
处理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2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