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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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获经初字第31号原告获嘉县中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永起,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副主任。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利谦,男,19...[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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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足法民初字第806号原告:瞿某,男,49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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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债权的重要担保制度,在经济交易关系中被广泛采用。因此,《规定》、将抵押权纠纷规定在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鉴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在建建筑物抵押...[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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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抵押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89条,《物权法》第179-207条,《担保法》第33条、第34条、第36-40条、第42-56条、第58-6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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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并经依法登记而成立,发生在抵押当事人之间的抵押权纠纷的基础关系是抵押合同,此类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依照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对于与第三人之...[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