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租赁业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国家级法规,2003年起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中也未对租车公司向消费者收取保险费用作出禁止性规定。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成了消费者是否知情。
额外费用的产生或者强制保险,如果事先告知消费者,恐怕都能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反之,消费者的心情就完全不同了。
反面的例子相信消费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多少都经历过——当然不仅在租车领域。
记者10月2日准备乘火车赴长沙,在北京西站站内候车层电梯口位置一家名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餐馆就餐。记者明确告知服务员“要一碗牛肉面”,服务员报价30元并收取了费用。结果两分钟后,服务员先端上来的却是一碟凉菜,对于记者的疑问,服务员的回答是“凉菜是点牛肉面送的”。其后,记者却在该餐馆的菜单上发现,牛肉面加凉菜的“牛肉面套餐”价格为30元,而在一个不明显的位置用较小字体标注“牛肉面”价格为21元。
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乱加价格或者单方增加消费项目,显然是对旅游消费者权利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商品的价格”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