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购物遇“黑店” 消委会调解获赔
更新时间:2019-09-1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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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回放:2008年12月8日,北京游客陈先生在珠海市某购物点购买了一台索尼摄像机和一只劳力士手表,总金额13200元。回京后,经鉴定均为假货。由于陈先生在购物时未索要发票,仅持有一张广东发展银行刷卡消费的签单记录,求助京粤两地的律师,均
案例回放:2008年12月8日,北京游客陈先生在珠海市某购物点购买了一台“索尼摄像机”和一只“劳力士手表”,总金额13200元。回京后,经鉴定均为假货。由于陈先生在购物时未索要发票,仅持有一张广东发展银行刷卡消费的签单记录,求助京粤两地的律师,均被告知由于缺乏必要的购物凭证,索回款项难度较大。无奈之下,他找到珠海市消委会。
珠海市消委会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排除诸多困难,最终找到了该购物点的负责人和售货员,经教育和调解,经销商承认陈先生所购物品确系假货,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经销商退回陈先生所购买的全部费用共13200元;经销商承担有关商品的保价邮寄费用共1800元,共计15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此,本案中被诉方承担相关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消委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索取购物发票或相关凭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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