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中旬购买宝马轿车一辆,次月初被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车辆的右后灯、后围、后保险杠、后行李箱及行李箱盖、中间位置灯损坏,花费维修费65100元(已由陈某支付)。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张某车辆的贬值损失为4万元,其主要考虑因素是:该车购买不足一月,行驶里程仅为1550公里;车辆行李箱、后围等出厂时为点焊,修复时为氩弧焊,对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有一定影响。2012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你认为张某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你的看法是…更多>>
事故车辆维修后虽可正常使用,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均会受到影响,甚至部分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这种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属于直接损失。
实践中贬值损失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还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市场的多变和不可控性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其中恢复原状包括财产外观的修复,对财产使用功能、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状态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前后价格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易中产生的差额。
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车辆修复后能正常使用即可,即只赔偿车辆修理费,不赔偿贬值损失。保监会相关批复明确规定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
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秩序,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防止损害结果的出现,那么你既可以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又可以让爱车免受贬值,何乐而不为?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可否赔偿,你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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