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本车损失不属产品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4-10-08 15: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例]:2011年9月28日,原告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被告生产的载货汽车一辆,价款63000元(其中增值税为9153.85元)。2012年4月27日,原告的同事章某驾驶该车运水泥石块送检,当日10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芜湖县...

  [案例]:2011年9月28日,原告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被告生产的载货汽车一辆,价款63000元(其中增值税为9153.85元)。2012年4月27日,原告的同事章某驾驶该车运水泥石块送检,当日10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芜湖县清水河大桥桥面时,坐在章某身后的同事李某感觉其左侧发热,后又感觉其右侧也发热,李某回头看后发现汽车的后窗位置起火,于是章某打电话报警,路上经过的一辆洒水车将火扑灭。公安消防大队经勘验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为芜湖清水河大桥,起为点位于皮卡轿车后排与车厢连接处,起火原因不明,排除人为因素。现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车辆已经全毁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该车残值约2000元,被告认为该车残值为5000元至6000元。原告又再次购买了同款汽车,并免交增值税9153.85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1年9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3000元、增值税9153.85元、拖车费500元,扣除残值后计72000元。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车辆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虽认定起火原因不明,但已明确排除人为因素,故本院认为该车起火非系原告方的原因导致。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作为车主,缺乏汽车专业知识,对于汽车这种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难以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也难以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作为汽车生产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应就车辆无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汽车无缺陷,也无确实证据可以证明系人为因素导致汽车火灾的发生,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原告的车辆购车款为63000元,其中增值税为9153.85元,因原告后又购买了同款车辆,并免交了增值税,故原告的损失应扣除9153.85元增值税。该车自购买之日至车辆起火时,已使用近7个月,故本院酌情扣除该车3000元贬值费。该车现已全毁,但尚有部分残值,本院酌情认定该车残值费为3000元。综上,原告车辆损失为47846.15元(63000元-9153.85元-3000元-3000元)。车辆起火后,原告还支付了500元拖车费,故本案原告全部损失为48346.15元(47846.15元+500元)。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47846.15元、拖车费500,合计48346.15元;

  [评析]:按照法院的判决,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生产者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汽车自燃与汽车质量无关,生产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判决,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产品责任纠纷,是指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及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为赔偿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就其购买的车辆因自燃而引起的本车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产品本身损失,不适用产品责任纠纷。

  笔者认为,因产品本身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属产品质量纠纷,是产品的购买者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该产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系合同纠纷,属《合同法》调整范畴。关于本案性质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告王某以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生产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说明其主张的不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该类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方面考虑,亦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因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与产品毁损、灭失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王某虽然提供了消防部门 “起火原因不明,排除人为因素”的认定但是不能达到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力,虽然“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的结论,也仅仅否定了有人故意烧毁车辆的可能,而不能据此确认汽车烧毁的直接原因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汽车烧毁还可能有其他原因。被告只要能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质量合格即完成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王某认为其车辆自燃系所购车辆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不足,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对车辆因自燃引起损失的救济措施,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主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车辆自燃险。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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