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9-06-05 07: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新大力电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得到本公司董事会的特别授权并担任在其诉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现在发表代理意见如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新大力电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得到本公司董事会的特别授权并担任在其诉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现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9年2月12日,原告曾与张家港保税区天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0919”号《工业品买卖合同》。从该合同第一条和第五条来看,至少已经明确约定下列内容:

  1、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为工业硅酸铅;

  2、该标的物的生产厂家为“靖江市天龙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龙化工);

  3、卖方对品质担保的条件及期限必须按照HG/T3248-2000标准执行(该标准的全称为《工业硅酸铅行业标准》,该合同称为“国标”实属笔误)。

  本事实有第200919号合同为证(详见15页,证据5)。

  从2009年2月26日到6月26日,原告没有发现天竹公司分5个批次送过来的硅酸铅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基于对生产厂家天龙化工的信任,与其达成由天龙化工继续按照“200919”号《工业品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直接向原告销售与原包装完全相同的硅酸铅产品的口头协议,天龙化工依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先后于2009年7月6日和7月20日,向原告各销售了40吨硅酸铅产品。尽管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与天竹公司和天龙化工一起对帐并签署《对帐确认单》时将与天龙化工直接发生交易的7月6日和7月20日两笔货物认为是“以天龙公司名义实为天竹公司发货”,但怎么也改变不了原告与天龙公司按照“200919”号合同条款直接交易的事实(当时这样调整只是为了方便记帐),该事实有天龙化工的业务经理“陈桂荣”在《对帐确认单》上签字予以确认。退一步来说,不管是天竹公司或者是天龙化工发的货物,大家都对这两笔货物属于天龙化工生产的硅酸铅产品坚信不疑。

  本事实有三方签字的《对帐确认单》为证(详见18页,证据8)。

  2009年8月中旬,原告因自己的玻璃管质量问题引起对所有化工原料之品质的怀疑,天竹公司和天龙化工在三方对帐时也明确表示:“(硅酸铅产品)经检测,如果确有质量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事实有陈一棱的工作及生活日记为证(详见19页,证据9)。

  2009年9月18日,原告在明确告知天竹公司和天龙化工的前提下,将生产所剩下来的属于天龙化工2009年7月20日所送的硅酸铅采样并送至上海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依照HG/T3248-2000工业硅酸铅的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所采样品中的“一氧化铅”的含量只有76.6%,与行业标准中的参数(84.5~85.5%)至少相差7.9%.[page]

  该事实有W(Z)2009―158号检测报告为证(详见25页,证据10)。

  2009年9月30日,原告针对原合同的相对人―天竹公司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请求判令天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15825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人民法院考虑到原告只剩下1袋包装规格为25千克的硅酸铅产品,而无法满足国标GB/6678―2003《化工采样总则》在7.6.1款对“样品数”的规定对原告在该案中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原告在该案中的所有诉请。原告在收到相关判决以后,在清理原料仓库时新发现有42袋同批次的硅酸铅货物,完全可以满足司法鉴定程序中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采样量,并极有可能因此推翻原审判决,基于此,原告以申诉人的身份已经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事实有(2009)靖民二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0年7月2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审理笔录为证(相关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调卷申请)。

  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再审审查立案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找到最终解决矛盾科学依据,鉴于HG/T3248-2000标准的归口单位¾全国化标委无机化工分会技术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3日曾经针对原告提出的硅酸铅保质期以及使用单位的“验收时间在货到一个月内进行”等相关问题作过书面解释,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口头委托其对该标准的相关含义作出书面解释,无机化工分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刘幽若教授,在代表其权威机构作出解释之前的7月19日,已经对天龙化工存在争议的该批硅酸铅产品做了一次抽样检测,结果发现其一氧化铅的含量为77.1%,与前期上海市化学试剂研究所的检测报告基本一致。

  本事实有2010年7月19日的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委托分析报告单》为证(详见第81页,证据21)。

  无机化工分会在给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书面解释中的第2条明确指出:“HG/T3248-2000标准中5.5条‘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工业硅酸铅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时间在货到一个月内进行。’是建议使用单位的‘验收’时间在一个月内进行,上一次的公函中也叙述过。但标准没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在一个月后向销售商或生产企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实为产品质量法,此处为笔误,下同)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所以,对于质量赔偿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这已经推翻了原基层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page]

  本事实有全国化标委无机化工分技术委员会的下列两个解释为证:

  ①(2009)化标无分委字第114号(详见42页,证据13)

  ②(2010)化标无机分委字第043号(详见82页证据22)

  查阅“0670“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二至第二十四行,就会发现原基层人民法院是这样认定的“据此,可认定原、被告约定的产品验收时间为‘货到一个 月内’。而原告自收到被告最后一批货物2009年7月20日至与被告签订《对帐确认单》的8月25日间,甚至至被告提起货款纠纷诉讼之日前,均未通过合法程序对被告提供货物进行验收、检测鉴定,也未举证证明在该期间内向被告提出过质量异议。故可视为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硅酸铅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自称已将被告所供货物基本使用完毕,并申请对仅存一袋25千克货物进行鉴定,以确定整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即使该袋货物是被告所供,因货物数量已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化工产品采样单元数及采样量,不能依据该一袋产品的鉴定结果,证明被告所供成批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对原告的鉴定申请,本院无法采纳。综观本案事实,不能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硅酸铅质量不符合约定,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被权威机构推翻的法律事实,有(2009)靖民二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二、关于本案的由来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时还发现,天竹公司已经名存实亡,原告的再审请求已难通过人民法院得到实质性实现,原告万般无奈,只好在申请再审的期间内,向天龙化工提起侵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天龙化工作为产品制造者,已经于2010年7月16日变更为“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仕科技)因此便产生诉被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的本诉之诉。

  本事实有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数据查询资料为证(详见证据4)。

  三、关于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浙江新大力电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200919号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整个交易中还是在该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之中,新大力公司不仅是全部义务的承担者,而且还实体支付了天竹公司540多万元的全部货款(含利息)。尽管2009年7月6日和7月20日的两笔货物,从表面形式上即从“靖江市天龙化工有限公司提货通知单”来看,那两批货物都是送给“长兴晨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但实际是天竹公司以天龙化工的名义发给新大力公司的货物。所以在2009年8月25日的《对帐确认单》中,才有“靖江市天龙化工有限公司重新向长兴晨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货款,则天竹公司股东左金福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确认内容。[page]

  更有说服力的,应该是2009年底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即“0056”号和“0670”号),“0056”号判决书已经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将所有的合同之债务(含2009年7月6日与7月20日的交易),判决全部由新大力公司承担,在判决生效以后,新大力公司也如数履行了所判决的全部内容。而“0670”号判决也认为:“而原告(指新大力公司)自收到被告最后一批货物2009年7月20日至其与被告签订《对帐确认单》8月25日间,甚至至被告提起货款纠纷诉讼之日前,均未通过合法程序对被告供货进行验收、检测鉴定、也未举证证明在该期间内向被告提出过质量异议。故可视为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硅酸铅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详见“0670”号判决书第6页第13行至第17行)。让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如果当时的被告天竹公司在7月6日和7月20日的货物不是销售给新大力公司的,判决之中又怎么会出现“原告自收到收到被告最后一批货物(7月20日)”的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那两笔对销售主体有争议的标的物实际是送给新大力公司的,也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

  由上可知,原来的所有交易中,既然原告是全部义务的承担者,当然也应当成为相对权利的享有者。在民法理论中,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是统一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任何民事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而长兴晨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由于其与浙江新大力电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关系(①法定代表人都是由孙满法先生担任;②该公司的股东也只有新大力公司一家企业法人,即企业独资公司),还基于其本身就是一家由新大力公司独立出资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该公司从企业策划到生产和销售,实际上都在新大力的引导和制约之中。所以才出现最后两笔货物的提货单上注名提货单位为“长兴晨宇”的字样,对此,新大力公司,天竹公司以及天龙公司已经在业务对帐时作了纠正:“以天龙公司名义实为天竹公司”发给新大力的,所以新大力才“予以确认并负责清偿”(后面已全部清偿)。

  前述事实,有浙江省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登记信息为证。

  综上,在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查找原因时经多方检测,至少发现被告佐仕科技(即前面的天龙化工)2009年7月20日所生产的整批硅酸铅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后面又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指自身产品¾玻璃管大量冷爆)与被告的产品缺陷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后,只有原告才最有资格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page]

  四、关于缺陷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产品质量的含义,按照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的规定:“是指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国内标准体制依照1988年的《标准法》被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就包含了这四种。很显然,凡是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都属于缺陷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种将“不合理的危险”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再次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双重标准与《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的表述是统一的。《产品质量法》 和 《民法通则》将产品缺陷与一定的产品标准直接联系起来,并且都将产品质量标准作为衡量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首要标准。这意味着,当产品不符合标准,就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反之,产品符合标准,就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所生产的工业硅酸铅不符合HG/T3248-2000《工业硅酸铅行业标准》,又加上其产品缺陷与原告的经济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关于请求权的竞合

  纵观本案基本事实,鉴于被告所处的特殊主体地位,其既为产品的制造者,又是销售的参与者(2009年7月6日和7月20日都是其直接销售给原告的货物),更是合同的履行者[2009年8月25日的《对帐确认单》,已经证明被告对(200919号合同的追认):“所有交易,全部按照第200919号合同条款执行”]。

  在原告与天竹公司交易的前五个月,被告只是该硅酸铅产品的制造者,但从2009年7月6日开始,被告在保持其制造者地位的同时,也上升为合同的参与者(之所以与原告没有直接的现金结算记录,是因为其与原告的合同之债在对帐处理时已经自愿转让给天竹公司了)。由于特殊合同关系的存在,当被告缺陷产品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时,原告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请求追究被告的合同违月约责任的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追究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之侵权责任侵权之诉,在此请求权出现竞合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后者,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利用。[page]

  六、关于对法律精神高度一致性的理解

  原告对本案的诉讼,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第1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第43条的相关规定。

  《民法》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上述两部法律都提到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人身损害方面的问题。

  ②他人财产损害方面的问题。

  ③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无论是《民法通则》也好还是《产品质量法》也好,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以及受害人有权向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的法律精神是高度一致的。

  七、关于本案涉及的三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即HG/T3248-2000《工业硅酸铅行业标准》,该标准为“200919号合同所约定质量依据。为了消除人们对该标准内容的误解,其归口单位———全国化标委员会在相关案件发生以后,先后出过两次相关解释。

  第二个标准,即GB/6678―2003《化工采样总则》,该标准是天竹公司在另案庭审之中提交。

  前面两个标准在其他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被人民法院采纳。

  第三个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发布的QB/T3579.4―1999号DGB423型电光源玻璃主要技术数据,这是本案中涉及到原告玻璃管产品质量,由原告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业标准。

  八、关于四份检测报告及相互间的联系

  第一份检测报告,是2009年6月18日北京市玻璃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BWTJ2009009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的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它因此成为原告玻璃管质量管理途中的里程碑,同时也为往后相关检测提供了比对的科学依据。

  第二份检测报告,是2009年9月24日上海市化学试剂研究所在原告申请鉴定,并对被告2009年7月20日货物采样检测后出具的W(Z)(2009)―158号《检测报告》,当时原告只是为了核实被告该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研究所检测依据的是HG/T3248-2000工业硅酸铅行业标准,结果至少证明被告的该批硅酸铅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原告曾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天竹公司之违约责任的合同之诉,未果。[page]

  第三份检测报告,2009年7月21日,在上级人民法院的建议之下,全国化标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实际是其实体机构―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出具的2010-07-049号《分析报告单》,该报告进一步证明上海检测的客观可信性,同时也证明被告的后期产品实属缺陷产品。

  第四份检测报告,是2010年9月2日北京市玻璃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BWTJ201000046号《检验报告》,从该报告的各项检测指标中可以看出,原告的玻璃管质量问题实际上是其中的一氧化铅含量严重偏低所致,由此可知,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济与被告的硅酸铅产品出现缺陷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九、关于可能影响到本案审理的三份判决

  1、(2009)靖孤民二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在当时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错。

  2、(2009)靖民二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当时由于原告没有发现被告提供的其他硅酸铅产品,1袋25千克的货物不能满足国家标准的采样要求,该判决也没有错。

  3、(2009)泰中商终字第0056号判决,当时因“0670”号判决为“生效法律文书”该判决同样没有错。

  上述判决有可能对本案构成影响的核心,是“0670”号判决,一审结束后原告虽然没有上诉,这并不代表①原告服从人民法院判决;②原告丧失相关权益。既然上诉不是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原告在发现新证据以后选择申诉(即申请再审)的方式也是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不管本案作任何处理,都不会影响到之前所有案件在所有程序中的所有合议庭成员的审判工作,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更何况本案本身为原告基于《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提出的一个新的侵权之诉,充分相信主审法官会大胆的进行审理,还原告一个迟来的公道!

  十、关于本案的司法鉴定申请

  前面提到的相关检测,本身属于原告查找质量原因的单方检验,除了第一次检测被告毫不知情以外,其它三次原告在采样送检之时都已经明确告诉过被告,鉴于被告对自身质量问题的恶意抵赖,原告已经先后六次分别向靖江市人民法院[三次——即(2009)0056号案件时一次,(2009)0670号案件时一次,(2010)2194号案件时一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即(2009)0056号案件二审时一次,(2009)0670号案件再审时一次(尚在审查之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次[(2009)泰中商终字第0056号案件再审(尚在审查之中)]。本案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相信合议庭法官凭着超人的智慧已经看出其中端倪,也充分相信,合议庭法官最终会支持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page]

  十一、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确认:

  1、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库存玻璃管就有253吨,该玻璃管的平均市场销售价为7066.25元/吨 ,即便报废以后的玻璃管还能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象这种含铅量不足15%的玻璃渣,每吨最多值1500元,从这个巨大的价格落差中不难看出,原告的这项经济损失就达1408261元之多。

  2、原告因被告硅酸铅出现质量问题,直接造成原告玻璃管含铅百分比的急剧下降,因而出现许多客户上门索赔的现象,从2009年7月25日到12月7日,原告直接赔偿给“临安恒飞电子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相关损失,赔偿总额为132560.00元,其中包括:

  ① 临安恒飞电子有限公司,赔偿22560.00元;

  ② 海宁市金金电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赔偿7000.00元;

  ③ 临安市盛连电器厂 赔偿 18000.00元;

  ④ 上虞市佳利电子有限公司 赔偿 65000.00元;

  ⑤ 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 赔偿 2000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已经达到1540000.00元(不包括停产损失费)。

  尊敬的审判长,在座的各位,大家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凭着大家的逻辑思维和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能力,相信大家都知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深刻含义,更何况被告的硅酸铅产品系工业用化工产品,原告采购过来以后需要将其作为生产玻璃管的主要原料去进行再生产,不敢想象,在被告的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之时,原告的大规模生产会因此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充分相信,人民法院最终会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损失数量以后,支持原告的侵权诉请!

  此 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浙江新大力电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 Chenyileng

  编辑推荐: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案代理词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1447
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纠纷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律师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产品质量 人身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纠纷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律师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产品质量 精神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纠纷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律师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产品质量发生损害赔偿纠纷
您好,请问具体是什么纠纷呢
诉我方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承担违约责任是肯定的。至于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要看两种物质的燃烧性质上有多大区别,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有第三方的责任问题。可电话咨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在侵权案件中要求赔偿
如何在侵权案件中要求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可以向法院起诉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
民事案件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民事案件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
现场电缆被盗,更多的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请告诉我!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要看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明显存在过错。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小区内公共
火灾证明不排除电气故障
有没有买过相关保险吗
财产损害赔偿案的二审代理词
财产损害赔偿案的二审代理词
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
萍乡修建房子该怎么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不同房屋结构相应的赔偿标准为:(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
本人为廉租房,室内暖气漏水
您好,一般由房东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阳台漏水楼上人不在家责任是谁的
法律分析:楼上漏水是属于漏水的责任,这个已经有明文法律条文的,管子导致的漏水,也应是楼上的责任,因为如果是排水管的话楼上只通到楼下,当然是楼上的责任,协商不成就
结果水池漏水造成7楼的柜子发黑发霉,我要赔偿吗?阳台下水管道处可以装柜子吗?
橱柜被楼上漏水的赔偿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协商私了,可以就赔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二,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给予赔偿,就损失数额需要找专业的鉴定机构给予
河源修建房子如何计算赔偿
房屋倒塌后征地补偿的方式:(1)货币补偿,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2)产权置换,根据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