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是中国海运集团上海船员公司的一名船员,我在三月提出辞职,昨天接到公司通知去结算违约金,由于当初从海运学院毕业后进入公司,公司交付海运学院13000元/人,现在要我返还,这我可以接受,另外他通过计算我的四金公司缴的部分让我赔偿9155元,并且说如果按照其他算法可能赔得还要多,我无法接受,当时告诉他我回去咨询一下,当我今天去的时候,他推翻了自己昨天算得结果,又让我赔8000元/人的实习费,可是出示的文件却是03届预分配学生的规定,而我是02届的。并且在我之前辞职的与我同时签订合同的同学辞职时仅仅只赔付了13000和450的考证费用,那么我为什么比他们做的时间长,反而要赔的多?为什么同时进的公司,同样的合同,辞职理由也相似,对待的方法却不同?他说我做的时间越长,对公司的损失越大,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想知道到底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
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
(1)公司应该是将13000及8000元两笔作为公司损失要求你赔偿的,我觉得不应全部赔偿。
(2)如果你所说的四金是社保金,则不需赔,因为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你买社保是法定义务,各自都应当付一部分社保费,公司要你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3)你提前辞职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要由公司举证,如你的辞职不会给公司造成经营方面的困难和经济损失,则违约金应该就是第(1)点中所述的两笔,但是并非全额赔,我认为是将总金额分摊到合同期的每一年,未履行合同年限的金额即为赔偿金额。
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