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于今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今日从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后如再出现“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责令有关单位先行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管辖与受理、监察方式与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条例》着重在监察范围、管辖、监察程序、监察措施、工资支付、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在监察范围方面,《条例》依据相关上位法并结合重庆实际,用人单位监察范围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大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
同时,将社保基金、就业资金纳入监察范围,即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职业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障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还增设了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的义务和罚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工资档案、工时档案等用工档案且至少保存两年。若用人单位未建立或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最高罚款两万元。
工资权益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益。为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工资支付不规范以及因违法转包、分包等导致劳动者工资得不到保障等情形,《条例》依据有关规定,并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明确了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有关单位或组织将工程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