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我和李某一起受聘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还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我俩同时被公司派到一家机械厂做工。工作第5天,李某便在机械操作中受伤,现仍在住院治疗。两家单位都没有为我们办理工伤保险,而且都在为李某的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扯皮。请问,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该由派遣公司还是机械厂承担?
答:
李某受聘于劳务派遣公司,虽然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已派遣李某到机械厂工作,形成实质上的用工关系,因而构成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按规定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虽是在机械厂做工时受伤,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当是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公司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李某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