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1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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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
我国现行
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
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
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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