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辞职后的陈某自行创业,但是他多次交涉也未能要回当初刚进公司时交的3万押金,最后不能不选择把原公司告上法院。
2006年陈某大学毕业进入北京某投资咨询公司工作,2009年陈某从公司辞职,自己创业。从公司离职后,陈某2006年缴纳的抵押金3万元公司却不予退还。经协调未果,陈某将该投资咨询公司诉至法院。判决作出后,该公司并未履行义务,陈某遂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该投资咨询公司发送传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拒不到法院,声称因陈某离职带走了自己大批客户,公司因陈某的离职行为受损失很大,所以坚决不退还陈某的抵押金。执行法官向韩某释明法律,该履行的判决应该履行,如果另有纠纷,可以运用法律程序维护权利。但韩某仍拒绝执行。对于拒执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媒体曝光的措施,在告知韩某如不履行义务,法院会依法曝光该投资咨询公司拒不执行的信息后,韩某惧怕法院曝光影响公司声誉,主动到法院缴纳欠款,将抵押金3万元给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