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2003]29号)要求对各地、州、市实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精神,为加强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特制定《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要求,努力增加就业,有效控制失业,加强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省政府按本办法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一)城镇新开发就业岗位数
指通过经济发展和开辟各种渠道新开发就业岗位的总和。
(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指当年城镇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人员总和。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总和。
(四)特殊困难群体就业人数
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困难群体人员实现就业的总和。
(五)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
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得到政策扶持的人(次)数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比例之和。即∑=享受各类政策扶持人(次)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六)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指地方财政安排到位的再就业资金与中央和省补助的再就业资金的比例。
三、考核办法
(一)每年初,由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当年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以及量化分解到各地、州、市的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地、州、市,作为考核依据。
(二)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州、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数据进行统计,并对工作进度进行督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基础台帐,加强统计工作,确保相关报表真实、准确,并按时报送。年末,由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完成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三)完成省下达的城镇新开发就业岗位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特殊困难群体就业人数四项指标,各计100分;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指标,按比例增加或减少得分。对落实再就业政策和再就业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按照各地、州、市的指标完成比例,以排序最后者的比例为基准计50分,对完成情况较好的按比例加分。
(四)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对弄虚作假者将通报批评。
四、奖惩办法
省政府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目标责任较好的地、州、市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目标责任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分配中央和省再就业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