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更新时间:2019-03-29 23: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参见:《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参见:《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职业病防范措施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用人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加强管理。

    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参见:《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职业危害因素的测 定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 单位自测人员的测定资格,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 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

    参见:《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并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 [page]

    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参见:《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尘肺病的概念

    所谓尘肺病系指在本市所辖范围内,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包括因直接从事粉尘作业或者从事服务于粉尘作业的各种工作而发生的尘肺病。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不得从事粉尘作业的情况

    有下列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1、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尘肺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本地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防尘规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并督促其实施。

    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各县、区政府做好乡镇企业尘肺病防治工作。各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开展尘肺病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粉尘治理和尘肺病防治目标。

    市卫生局、市劳动局是本市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管理部门;区、县卫生局和区、县劳动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管辖区内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管理。

    各级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本系统、本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职工有依法享受尘肺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并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向卫生、劳动部门提出控告。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对粉尘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尘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尘措施和无尘或者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新建有粉尘作业的项目,其粉尘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原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在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之前,应当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对粉尘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行关、停、并、转。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积极治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除国家粉尘浓度卫生标准外,本市需补充的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防尘设施和有粉尘产生的生产设备应当具有安全性能,设计、制造、安装应当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和国家有关防尘的卫生和技术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或者购买安装的防尘设施,应当经劳动、卫生行政部门验收,符合要求者方可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中有粉尘产生的生产设备的产品定型,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劳动、卫生、环保行政部门参加。

    防尘经费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取,并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1)全民所有制企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安排。

    (2)没有更新改造资金的事业单位,应当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当年事业经费中调剂解决。

    (3)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应当从更新改造资金或者税后利润中解决。

    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以外包或者联营等形式转移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禁止中、小学校办实习工厂或者车间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外包或者与其他单位联营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承接单位报经所在地卫生局、劳动局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发给职工符合防尘要求的特种防护用品,建立使用考核制度,并督促教育职工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本防尘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禁止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送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对尘肺病防治的监督

    1、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监察)人员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的监督(监察),并具有下列职权:

    (1)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持监督(监察)员证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监测,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监督(监察)意见。

    (3)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向监督(监察)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劳动保护监察员凭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员证执行劳动保护监察部门交给的监察任务。 [page]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对尘肺病防治的监测

    1、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测定机构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

    (1)有石英、石棉粉尘等危害性严重的粉尘作业的,每3个月测定一次;

    (2)有其他粉尘作业的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粉尘监测的管理。其所属的卫生监测机构对矽尘、石棉粉尘作业单位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其他粉尘作业单位至少每年监测一次,并可按规定每年收取一次检测费。

    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粉尘浓度测定资料和卫生部门监测资料。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每半年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4、卫生行政部门对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及其测尘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人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本单位测尘任务。

    5、当事人对区、县卫生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监测结果的次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局监测鉴定机构申请复议。市卫生局监测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粉尘浓度超标治理费的征缴与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征收粉尘浓度超标治理费(简称超标费),超标费以累进计征。所缴纳的超标费,企业单位可以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对连续3年缴纳超标费而劳动条件仍未改进的单位,从第四年起,提高原征收标准的5%;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当按超标费标准所列款额增加30%征收。

    企业、事业单位在接到《缴纳超标费通知单》后,应当在7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1‰滞纳金。

    超标费收入的80%,由市卫生局返回给有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的粉尘治理。超标费收入的20%,用于卫生监测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技术培训、宣传教育及超标费管理等方面。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对从事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在从事粉尘作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含调离)、离退休的粉尘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挂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国家《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和《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规定执行。

    对在职、离退休的粉尘作业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下列期限给予健康检查:从事矽尘、石棉尘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其他粉尘作业的职工每2至3年检查一次。

    对确诊的尘肺病患者,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给尘肺病诊断证,分别交患者本人和所在单位保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粉尘作业职工健康档案。职工工作调动,其健康档案应当随同调转。

    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者疗养。

    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其健康检查费用和患尘肺病的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从事粉尘作业者生前未确诊尘肺病,死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学诊断的,检查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经诊断为尘肺病的,按尘肺病待遇处理。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违规的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下列处罚:

    (1)在职人员发生尘肺病,且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可对单位按每例尘肺病人5000元处以罚款;逾期不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

    (2)不执行测尘制度或者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者,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假报测尘结果或者尘肺病诊断结果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部门可给予下列处罚:

    (1)防尘设施搁置不用或者任意拆除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挪用防尘措施专项经费的,处以该挪用的专项经费总额20%以下的罚款;

    (3)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限期将尘肺病患者调离并安排好工作外,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外,对单位按每人处以2000元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卫生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将粉尘作业以外包或者联营等形式转移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劳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承接单位停业整顿;其中将石英、石棉粉尘作业以外包或者联营等形式下放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处罚可以单项或者合并处罚;但一次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卫生、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参见:《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办法》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010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什么样的职业病?肺癌是职业病吗?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
判定职业病
职工患癌症,如果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一般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过了医疗期,而职工具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岗位等情形的,单位可以与员工解约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布病属于职业病吗?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布病属于职业性传染病,收录在《职业病分
职业病属于工伤吗,算不算工伤或职业病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是不是职业病
您好,那得看您是什么开始得得这个病
职业病名称怎么填,接触职业病危害性
职业病鉴定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
工伤私了签了协议,没有得到赔偿怎么处理
您好需要那方面法律问题的回答
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
70岁看大门的大叔没有和公司签订就业合司,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先跟人事主管人员协商,协商不成,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出院后不办出院手续可以吗,怎么规定
法律分析:有。出院手续是有时间限制的。办理出院手续时若有外省就医并需要报销医疗费用问题的,会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
我在外包公司上班自己没有交五险在上班期间受工伤公司不给报工伤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给报工伤,可能是不想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